汽車吊車的概念是把汽車和吊機相結合,可以自行形式不用組裝直接可以工作。特點是 方便靈活、工作效率高、轉場快、提高工作效率。缺點是 受地形限制、大型設備不能完成。主要用于工程建設。1.汽車吊車在正常運轉情況下,每隔一定時間(大約一年左右)進行一次大修或在一個工期結束后大修一次,更換磨損的軸承及其他易損零件,平時發現問題要隨時維修。2.汽車吊車在卷揚機運行過程中,隨時觀察和檢查制動器、離合器、停止器的作用及磨損情況,及時排除故障。3.汽車吊卷揚機長期不用,再用時應按新安裝的建筑卷揚機或大修后檢查試驗方法進行,運輸保養建筑卷揚機時,應放在干燥處,各部件應有良好的防潮、防腐等措施。4.在拆裝過程中,注意配合表面不要碰傷,檢查摩擦表面磨損情況,各部齒輪、軸承情況,各轉動件、聯接件磨損情況及電氣元件情況等,如影響機器使用應及時更換。5.汽車吊車在檢查電氣設備之前,必須事先打開電源開關,電器必須保持清潔,為此必須定期清除灰塵、臟物、油膩等,不允許有觸頭有油,燒損或氧化的接點應用細砂紙磨平,絕緣圈不準用汽油洗,為防止銜鐵鐵芯接觸面生銹,應定期用機器油潤滑,然后擦干凈,電阻器鑄鐵鐵片各段應經常檢查是否斷裂。
鋼絲繩的連接強度不得小于其破斷拉力的80%;當采用繩卡連接時,應按照鋼絲繩直徑選用繩卡規格及數量,繩卡壓板應在鋼絲繩長頭一邊,當采用編結連接時,編結長度不應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5倍,且不應小于300mm。 3 鋼絲繩出現磨損斷絲時,應減載使用,當磨損斷絲達到報廢標準時,應及時更換合格鋼絲繩。 應根據構件的重量、長度及吊點合理制作吊索,工作中吊索的水平夾角宜在45o~60o之間,不得小于30o。 11.2.3 吊具(鐵扁擔)的設計制作應有足夠的強度及剛度,根據構件重量、形狀、吊點和吊裝方法確定,吊具應使構件吊點合理吊索受力均勻。 11.2.4 應正確使用吊鉤,嚴禁使用焊接鉤、鋼筋鉤,當吊鉤掛繩斷面處磨損超過高度10%時應報廢。 11.2.5 應按照鋼絲繩直徑及工作類型選用滑車,滑車直徑與鋼絲繩直徑比值不得小于15。 11.2.6 千斤頂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千斤頂底部應放平,并應在底部及頂部加墊木板; 2 不得超負荷使用,頂升高度不得超過活塞的標志線,或活塞總高度的3/4; 3 頂升過程中應隨構件的升高及時用枕木墊牢,應防止千斤頂頂斜或回油引起活塞突然下降; 4 多臺千斤頂聯合使用時,應采用同一型號千斤頂并應保持各千斤頂的同步性,每臺千斤頂的起升能力不得小于計算承載力的 1.2倍。

起重機安全操作規定:一、起重機應由經過專門培訓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并經安全環境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證的專職司機操作,起重機司機應操作與操作證相對應的起重機械。二、起重機司機應嚴格按照工地制訂的維護保養計劃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工作,每天班前、班后檢查情況、維護保養情況、工作內容、交接班情況應如實填寫在施工機械運行維護保養記錄中。三、新安裝、經過大修或改變重要性能的起重機械,在使用前必須按照起重機性能試驗的有關規定進行負荷試驗。試驗合格并辦理相關手續和安全準用證后,方可投入使用。四、起重機司機班前、班后必須嚴格按照《起重機械安全監察管理制度》的規定進行每日檢查,確認起重機無任何故障和隱患時方可開始工作。五、起重機司機與起重指揮人員應按各種規定的手勢或信號進行聯絡。作業中,司機應與起重指揮密切配合,服從指揮信號。但在起重作業發生危險時,無論是誰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司機應立即停車。六、司機在收到指揮人員發出的起吊信號后,必須先鳴信號后動作。起吊重物時應先離地面試吊,當確認重物掛牢、制動性能良好和起重機穩定后在繼續起吊。七、起吊重物時,吊鉤鋼絲繩應保持垂直,禁止吊鉤鋼絲繩在傾斜狀態下去拖動被吊的重物。在吊鉤已掛上但被吊重物尚未提起時,禁止起重機移動位置或作旋轉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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