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機安全操作規定:八、重物起吊、旋轉時,速度要均勻平穩,以免重物在空中擺動發生危險。在放下重物時,速度不要太快,以防重物突然下落而損壞。吊長、大型重物時應有專人拉溜繩,防止因重物擺動,造成事故。九、起重機工作時,與起重作業無關人員嚴禁在起重機上逗留。十、起重機司機在操作過程中,應堅持“十不吊”原則: 1、超過起重機械額定負荷不吊; 2、照明不足、指揮信號不明或非指揮人員指揮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起重機懸吊重物直接進行加工不吊; 5、歪拉斜拽不吊; 6、易燃、易爆危險品、無安全作業票、無安全措施不吊; 7、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有活動物不吊; 8、棱角、刃口未采取防止鋼絲繩磨損措施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體或者重量不明的物體不吊; 10、野外作業遇到大雪、雷雨、六級以上大風不吊。

一、吊車開車前應認真檢查機械設備、電氣部分和防護保險裝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動器、限位器、電鈴,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嚴禁吊重。 二、必須聽從信號員指揮,但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 三、司機必須在確認指揮信號后方能進行操作,開車前應先鳴鈴。 四、當接近卷揚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或與鄰近行車相遇時,速度要緩慢。不準用倒車代替制動,限位器代替停車開關,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 五、應在規定的安全走道、專用站臺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車軌道兩側除檢修外不準行走。小車軌道上嚴禁行走。不準從一臺起重機跨到另一臺起重機。 六、工作停歇時,不得將起重物懸在空中停留。運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時應鳴鈴警告。嚴禁吊物在人頭上越過。吊運物件離地不得過高。 七、兩臺橋吊同時起吊一物件時,要聽從指揮,步調一致。 八、運行時,橋吊與橋吊之間要保持一定的距離。 九、檢修橋吊應靠在安全地點,切斷電源,掛上“禁止和閘”的警示牌。地面要設圍欄,并掛“禁止通行”的標志。

2. 輪胎起重機 輪胎起重機,又稱輪胎吊。起重作業部分安裝在特別設計的輪胎底盤上,一般只有一個發動機和一個司機室,有4個外伸支腿。其特點是重心低,起吊作業平穩,既可支起支腿作業,又可在平坦地面上,用短臂桿,在吊重小于額定起重量75%情況下,吊重緩慢行駛;如回轉3600作業。其空載行駛速度一般在3Okm/h以下,適合在比較固定的地點作業,應郵 頻繁遠程調動。 我國國產的輪胎起重機其額定起重量為:1t、2t、3t、5t、8t、16t、20t、25t、40t等。引進的車型中,有起重量更大者。 3. 履帶起重機 履帶起重機,又稱坦克吊。早些年履帶起重機是在單斗挖掘機上裝設起重臂架而別的,后來發展成專用履帶起重機,其特點是:(l)履帶因接地面積大而壓強低,可在松軟、附和不甚平坦的地面上行走。(2)穩定性好,不裝外伸支腿。(3)在平坦和堅硬地面可在額定起重量80%情況下,吊重緩慢行駛。(4)有的履帶起重機可利用特備的液壓伸縮裝置增大兩履帶的間距,進一步增加其穩定性。(5)行駛速度低,一般小于4km/h;而且行走和轉彎時要損壞路面,需轉移較遠作業場地時,應用平板車拖運。 履帶起重機也在向全液壓傳動方向發展,最大額定起重量達300t。我國國產的履帶起重機其額定起重量為:5t、1Ot、15t、25t、35t、40t、50t、100t、150t、300t等。引進的履帶起重機有100~1250t多種規格。以上三種起重機部分車型的起重能力請見本書的有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