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七不準” 5.6.4.1、 不準將貨物升高做長距離行駛(高度大于500毫米)。 5.6.4.2 、不準用貨叉挑翻貨盤和利用制動慣性溜放的方法卸貨。 5.6.4.3、 不準直接鏟運危險品。 5.6.4.4、 不準用單貨叉作業。 5.6.4.5、 不準利用慣性裝卸貨物。 5.6.4.6、 不準用貨叉帶人作業,貨叉舉起后貨叉下嚴禁站人和進行維修工作。 5.6.4.7 、不準用叉車去拖其他車,如確實需要叉車牽引,則需經過部門主管領導同意。 5.6.5、停車后禁止將貨物懸于空中,卸貨后應先降貨叉至正常的行駛位置后再行駛。 5.6.6、叉載物品時,貨物重量應平均分擔在兩貨叉上,貨物不得偏斜,物品的一面應貼靠擋貨架。小件貨物應放入集物箱(板)內,防止掉落。叉車所載物品不得遮擋駕駛員視線,如出現遮擋駕駛員視線時應倒車緩慢行駛,
如遇上坡則不應倒車行駛,應有一人在旁指揮貨叉朝上前進。 5.6.7、貨叉在接近或撤離物品時,車速應緩慢平穩,注意車輪不要碾壓物品、墊木(貨盤)和叉頭,不要刮碰物品扶持人員。 5.6.8、叉車在起重升降或行駛時,禁止任何人員站在貨叉上把持物件或起平衡作用。叉車叉物升降時,貨叉范圍半徑1米內禁止有人。 5.6.9、搬運影響視線的貨物或易滑的貨物時,應倒車低速行駛。 5.6.10、發現或損壞貨物、設施要如實上報。 5.6.11、為了保護駕駛人員,叉車裝備有頭頂保護裝置。駕駛人員的身體包括手和腳都應該在保護范圍之內 5.7、叉車停車 5.7.1、盡量避免停在斜坡上,如不可避免,則應取其他可靠物件塞住車輪拉緊手剎并熄火。停放時應將貨叉降到*低位置,拉緊后剎車,切斷電路,并不能停放在縱坡大于5%的路段上 5.7.2、使用燃氣時,停車超過去10分鐘,應關閉手動氣閥及電氣總開關 5.7.3、每日收班后,應檢查系統是否正常,有無漏氣現象,鋼瓶有無松動及異常現象,關閉手動氣閥及電氣總開關,查看表壓力情況,以備次日判斷系統是否漏氣。 5.7.4、不能將叉車停在緊急通道、出入口、消防設施旁。 5.7.5、叉車暫時不使用時應關掉電源,拉緊剎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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