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7倒鏈(手拉葫蘆)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用前應空載檢查,掛上重物后應慢慢拉動進行負荷檢查,確認符合要求后方可繼續使用; 2 拉鏈方向應與鏈輪一致,拉動速度應均勻,拉不動時應查明原因,不得采取增加人數強拉 的方法; 3 起重中途停止時間較長時,應將手拉小鏈拴在鏈輪的大鏈上。 11.2.8 手搬葫蘆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手搬葫蘆鋼絲繩應選用鋼芯鋼絲繩,不得有扭結、接頭; 2 不得采用加長搬把手柄的方法操作; 3 當使用牽拉重物的手搬葫蘆用于載人的吊籃時,其載重能力必須降為額定載荷的1/3,且應 加裝自鎖夾鉗裝置。 11.2.9 絞磨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絞磨應與地錨連接牢固,受力后不得傾斜和懸空,起重鋼絲繩在卷筒上纏繞不得少于4圈,工作時,應設專人拉緊卷筒后面繩頭; 2 絞磨必須裝設制動器,當絞磨暫時停止轉動時應用制動器鎖住,且推杠人員不得離開; 3 松弛起重繩時,必須采用推杠反方向旋轉控制,嚴禁采用松后尾拉繩的方法。

操作中嚴格執行“十不吊”:(1)超過額定負苛不吊;(2)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光線暗淡不吊;(3)吊索和附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4)吊掛重物直接加工時不吊;(5)歪拉斜掛不吊;(6)工件上站人或浮放活動物不吊。(7)易燃易爆物品不吊;(8)帶有棱角、快口物件未墊好不吊;(9)埋地物品不吊;(10)指揮人員違章指揮不吊。
吊車在工作時,嚴禁進行檢修和調整;停工或休息時,不準將吊物懸掛在空中;工作完畢后,吊鉤和吊臂應放在規定的穩妥位置,并將所有控制手柄放至中位。 第九條:吊車只能垂直吊起載荷,嚴禁拖拽尚未離地的載;吊車在進行滿負荷起吊時,禁止同時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操作動作。起重吊臂的左右旋轉角度都不能超過45°,嚴禁斜吊、拉吊和快速升降。嚴禁吊拔埋入地面的物件,嚴禁強行吊拉吸貼于地面的面積較大的物體。
汽車吊車柴油機使用的保養制度:為了使柴油機保持正常運行,延長使用期限,除正確地進行操作外,還必須定期對柴油機各部進行系統的調整和清晰,充分發揮柴油機的工作效能和經濟性。在柴油機使用過程中必須建立嚴格的保養制度,認真做好各項保養工作。就我國目前柴油機使用狀況及保修制度而言,長期執行的是定期保養制,當前正處于定期保養制向先進的定檢維護制過渡階段。定期保養制一般分為三個級別。(1)一級技術保養1.檢查蓄電池電壓和電液相對密度。 電液相對密度一般在1.28-1.30(環境溫度15℃),一般不應低于1.27.同時液面高出極板10-15mm,不足應加注蒸餾水。2.檢查三角皮帶的張緊程度。3.清洗空氣濾清器 4.更換燃油濾清器 5.更換機油濾清器 6.更換機油 7.對有注油嘴及機械轉速接頭處,加注符合規定的潤滑脂 8.清洗冷卻水散熱器。(2)二級技術保養。除一級技術保養項目外,尚需增加以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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