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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的消防給水系統
工業企業內生產和生活用水較小而消防用水量較大時,或生產用水可能被易燃、可燃液體污染時,以及易燃液體和可燃氣體儲罐區,常采用獨立的消防給水系統。獨立消防給水系統只在滅火時才使用,投資較大,因此,往往建成臨時高壓給水系統。 1.簡述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類型、報警方法及復位方法。 答:(1)類型:按照其觸發方式的不同,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可分為玻璃破碎按鈕和可復位報警按鈕。 (2)報警方法及復位方法:①玻璃破碎按鈕在使用時,將玻璃擊碎觸發報警,火警解除后需要更換相同規格的玻璃復位。②可復位報警按鈕在使用時,推入報警按鈕的玻璃即可觸發報警,火警解除后可用專用鑰匙復位。 可燃氣體從噴口(管道口或容器泄漏口)噴出,在噴口處與空氣中的氧邊擴散混合、邊燃燒的現象,稱為擴散燃燒。其燃燒速度主要取決于可燃氣體的擴散速度。氣體(蒸氣)擴散多少,就燒掉多少,這類燃燒比較穩定。例如,管道、容器泄漏口發生的燃燒,天然氣井口發生的井噴燃燒等均屬于擴散燃燒。擴散燃燒特點為擴散火焰不運動,可燃氣體與氣體氧化劑的混合在可燃氣體噴口進行。對于穩定的擴散燃燒,只要控制得好,便不至于造成火災,一旦發生火災也易撲救。 防火分區的劃分應根據建筑物使用性質、火災危險性以及建筑物耐火等級、建筑物規模、室內容納人員和可燃物的數量、消防撲救能力和力量配置、人員疏散難易程度及建設投資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慮,既要從限制火勢蔓延,減少損失方面考慮,又要顧及平時使用管理,以節約投資。具體國家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對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都有明確規定。建筑防火分區的劃分原則是:
1.分區的劃分必須與使用功能的布置相統一;
2.分區應保證安全疏散的正常和優先;
3.分隔物應首先選用固定分隔物;
4.越重要、越危險的區域防火分區面積越小;
5.設有自動滅火系統的防火分區,其允許最大建筑面積可按要求增加一倍;當局部設系統時,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一倍計算。 生產、生活、消防合用給水系統,指居民的生活用水、工廠企業的生產用水及城鎮的消防用水統一由一個給水系統來提供。一般城鎮都采用這種消防給水系統形式,因此,該系統應滿足在生產、生活用水量達到最大時,仍能供應全部的消防用水量。采用生活、生產、消防合用給水系統可以節省投資,且系統利用率高,特別是生活、生產用水量大而消防用水量相對較小時,這種系統更為適宜。但應該指出,目前我國許多城市缺水現象嚴重,消防用水量難以滿足,存在著消火栓數量不夠、水壓不足的問題,針對這種情況,應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例如,可視具體情況考慮設置一些必要的儲存消防用水設施。(2)生產、消防合用給水系統在某些企事業單位內,可設置生產、消防共用一個給水系統,但要保證當生產用水量達到最大小時流量時,仍能保證全部的消防用水量,并且還應確保消防用水時不致引起生產事故、生產設各檢修時不致引起消防用水的中斷。生產用水與消防用水的水壓要求往往相差很大,在消防用水時可能影響生產用水,或由于水壓提高,生產用水量增大而影響消防用水量。因此,在工廠企業內較少采用生產用水和消防用水合并的給水系統,而較多采用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合并的給水系統,并輔以獨立的生產給水系統。 (2)滅火器的最小有效噴射距離
①滅A類火的滅火器在20℃時的最小有效噴射距離(見表3-4)。
③滅B類火的滅火器在20℃時的最小有效噴射距離(見表3-5)。
③具有滅A類火能力的推車式滅火器,其噴射距離不應小于6m。對于配有噴霧噴嘴的水基型推車式滅火器,其噴射距離不應小于3m。 可燃氣體與助燃氣體在燃燒之前混合,并形成一定濃度的可燃混合氣體,被引火源點燃所引起的燃燒現象,稱為預混燃燒。這類燃燒往往造成爆炸,也稱爆炸式燃燒或動力燃燒。影響氣體燃燒速度的因素主要包括氣體的組成、可燃氣體的濃度、可燃混合氣體的初始溫度、管道直徑、管道材質等。許多火災、爆炸事故是由預混燃燒引起的,如制氣系統檢修前不進行置換就燒焊,燃氣系統開車前不進行吹掃就點火等。 滅火器設置要求
(1)滅火器應設置在位置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且不得影響安全疏散。
(2)對有視線障礙的滅火器設置點,應設置指示其位置的發光標志。
(3)滅火器的擺放應穩固,其銘牌應朝外。手提式滅火器宜設置在滅火器箱內或掛鉤、托架上,其頂部離地面高度不應大于1.50m;底部離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滅火器箱不得上鎖。
(4)滅火器不宜設置在潮濕或強腐蝕性的地點。當必須設置時,應有相應的保護措施。滅火器設置在室外時,應有相應的保護措施。
(5)滅火器不得設置在超出其使用溫度范圍的地點。
(6)滅火器的最大保護距離應符合各類火災場所的規定(見表3-9和表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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