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2011年1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 000-20 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 000-20 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這一規定是在積極財政政策的宏觀調控背景下制定、執行的,有利于企業減少稅負。

定期清查是指按照預先計劃安排的時間對財產進行的盤點和核對。定期清查一般在年末、季末、月末進行。定期清查,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一次憑證是指一次填制完成,只記錄一筆經濟業務且僅一次有效的原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