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扎吊索時,要注意負荷的分配,每車分擔的負荷不能超過所允許最大起重量的80%。 第八條:吊車在工作時,嚴禁進行檢修和調整;停工或休息時,不準將吊物懸掛在空中;工作完畢后,吊鉤和吊臂應放在規定的穩妥位置,并將所有控制手柄放至中位。 第九條:吊車只能垂直吊起載荷,嚴禁拖拽尚未離地的載;吊車在進行滿負荷起吊時,禁止同時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操作動作。起重吊臂的左右旋轉角度都不能超過45°,嚴禁斜吊、拉吊和快速升降。嚴禁吊拔埋入地面的物件,嚴禁強行吊拉吸貼于地面的面積較大的物體。

操作中要始終做到穩起、穩行、穩落。在造近鄰車或接近人時應當及時按喇叭警告;嚴禁從人的上空通過,嚴禁吊臂下站人。 第六條:指揮信號不清或錯誤時,司機有權拒絕執行;工作中,司機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必須立即服從,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能繼續工作。 第七條:吊車嚴禁超載使用,如果用兩臺吊車同時起吊一重物,必須服從專人的統一指揮,兩機的升降速度要保持相等,其物件的重量不得超過兩機所允許的總起重量的75%。
塔吊的使用基本常識:小高層100米以下,用QTZ5008,23萬左右, 中高140米以下,用QTZ5013或QTZ5313,27萬至32萬, 高層200米以下,用QTZ6313或QTZ7030,80萬至120萬 以上價格為市場上的中等價位,因生產廠家和配置不同可能會有較大差異。塔吊按照力矩進行劃分,大致劃分為QTZ125(力矩1250).QTZ80(力矩800)..QTZ63(力矩630)..QTZ50(力矩500)..QTZ40(力矩400)QTZ31.5,QTZ25型塔式起重機,大部分工程建設使用QTZ63、QTZ50、QTZ40塔吊,QTZ31.5.QTZ25塔吊在大部分省市基本淘汰了。年限:根據《建設部關于發布建設事業“十一五”推廣應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術(第一批)的公告》(第659號),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TOWER CRANE)的使用年限作如下規定:(一)下列三類塔吊,超過年限的由有資質評估機構評估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⒈ 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廠年限超過10年(不含10年)的塔機;⒉ 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廠年限超過15年(不含15年)的塔機;⒊ 1250kN.m以上、出廠年限超過20年(不含20年)的塔機。(二)若塔吊使用說明書規定的使用年限小于上述規定的,應按使用說明書規定的使用年限。(三)除整機外,塔吊主要承載結構件的報廢規定,應按照《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5144—2006)第4.7條:“結構件的報廢及工作年限”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