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7倒鏈(手拉葫蘆)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用前應空載檢查,掛上重物后應慢慢拉動進行負荷檢查,確認符合要求后方可繼續使用; 2 拉鏈方向應與鏈輪一致,拉動速度應均勻,拉不動時應查明原因,不得采取增加人數強拉 的方法; 3 起重中途停止時間較長時,應將手拉小鏈拴在鏈輪的大鏈上。 11.2.8 手搬葫蘆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手搬葫蘆鋼絲繩應選用鋼芯鋼絲繩,不得有扭結、接頭; 2 不得采用加長搬把手柄的方法操作; 3 當使用牽拉重物的手搬葫蘆用于載人的吊籃時,其載重能力必須降為額定載荷的1/3,且應 加裝自鎖夾鉗裝置。 11.2.9 絞磨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絞磨應與地錨連接牢固,受力后不得傾斜和懸空,起重鋼絲繩在卷筒上纏繞不得少于4圈,工作時,應設專人拉緊卷筒后面繩頭; 2 絞磨必須裝設制動器,當絞磨暫時停止轉動時應用制動器鎖住,且推杠人員不得離開; 3 松弛起重繩時,必須采用推杠反方向旋轉控制,嚴禁采用松后尾拉繩的方法。

起重機司機操作時,應遵守下列技術要求: 1、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2、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3、吊運時,不得從人的上空通過,吊臂下不得有人;4、起重機工作時不得進行檢查和維修;5、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能力時,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地吊運;6、無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機,吊鉤在最低工作位置時,卷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持有設計規定的安全圈數; 7、起重機工作時,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及重物等,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不應小于下表的規定。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輸 電 線 路 電 壓 V(kV) <1 1--35 ≥60最
小
距
離(m) 1.5 3 0.01(V-50)+38、流動式起重機,工作前應按說明書的要求平整停機場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9、 對無反接制動性能的起重機,除特殊緊急情況外,不得利用打反車進行制動。

塔吊的工作速度 :塔式起重機的工作速度包括:起升速度、回轉速度、變幅速度、大車行走速度等等。在起重作業中,起升速度是最重要的參數,特別是高層建筑中,提高起升速度就能提高工作效率,同時吊物就位時需要慢速,因此起升速度變化范圍大是起吊性能優越的表現。 起升速度不僅與起升機構有關,而且與吊鉤滑輪組的倍率有關,2繩的比4繩快一倍,單繩的比2繩快一倍。 在起重作業中,回轉、變幅、大車行走等,其速度都不要求過快,但必須能平穩地起動和制動,能實現無極調速,變頻控制是比較理想的。 六、尾部尺寸、部件重量及外廊尺寸。下回轉起重機的尾部尺寸是由回轉中心至轉臺尾部(包括壓重塊)的最大回轉半徑,上回轉起重機的尾部尺寸是由回轉中心線至平衡臂尾部(包括平衡塊)的最大回轉半徑。塔式起重機的尾部尺寸是影響塔機安裝拆卸以及回轉作業時的重要參數。塔式起重機的各部件的重量的外廊尺寸是塔機在運輸、吊裝拆卸時的重要參數。 一、按有無行走機構可分為移動式塔式起重機和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塔式起重機根據行走裝臵的不同又可分為軌道式、輪胎式、汽車式、履帶式四種。軌道式塔式起重機塔身固定于行走底架上,可在專設的軌道上運行,穩定性好,能帶負荷行走,工作效率高,因而廣泛應用于建筑安裝工程。輪胎式、汽車式和履帶式塔式起重機無軌道裝臵,移動方便,但不能帶負荷行走、穩定性較差,目前已很少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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