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2011年1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 000-20 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 000-20 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這一規定是在積極財政政策的宏觀調控背景下制定、執行的,有利于企業減少稅負。

你把每筆收入都在兩個科目記錄,這樣就能把不同來源的收入區分開來。這就是復式記賬法。
1、會計憑證是記錄經濟業務事項發生或完成情況的書面證明,也是登記賬簿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