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自遺失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并將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號碼、有效期、發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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